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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信用協會章程
(經2021年9月27日一屆三次理事會暨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承德市信用協會(英文名稱是Chengde Credit Association,縮寫為CD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承德市誠實守信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自然人和其它合法的社會組織等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經承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
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協會成立中共承德市信用協會支部委員會,全面領導協會的各項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旗幟鮮明講政治,引導協會全體成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誠實守信精神;以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為目標;以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以規范和凈化市場秩序、社會秩序,加強誠信知識宣傳、培訓、普及,推進誠信文化建設為重點;營造有利于誠實守信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環境,為承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服務,為會員提供以信用服務為主的全方位涉企服務。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承德市工商業聯合會,業務指導單位是承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信用辦),經承德市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接受社團管理機關承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承德市雙橋區新世家小區36棟180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政策宣傳:宣傳國家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引導會員自覺遵守、認真執行;
(二)專項調研:開展有關社會信用方面的專項調查工作,了解會員單位信用狀況,為政府提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和意見,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
(三)學術交流:搭建企業信用建設交流合作平臺,組織會員開展各種交流活動,推動會員企業信用建設快速發展;
(四)征信服務:為企業提供信用咨詢服務,組織企業開展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檔案的建立與完善工作;依據有關標準,合法采集、驗證被評對象信用信息,通過科學分析,客觀反映被評對象的信用狀況;
(五)信用調解:承德市信用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信調委)是本會依法合規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用“信用管理手段+人民調解方式”免費為企業解決商事糾紛是信調委的鮮明特色,充分發揮信用在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積極穩妥化解非公經濟領域因企業失信而產生的矛盾糾紛,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信調委的職責所在;
(六)行業自律:接受會員企業、非會員企業及社會公眾對失信企業、失信行為的投訴,推動會員企業誠信建設的自律行為;
(七)專業培訓:組織信用知識和信用管理方面的專業培訓,提高會員企業的誠信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開展研討和交流;
(八)維權表彰:收集、整理反映會員的合法要求和合理建議,協調會員間及會員與非會員間的關系,維護誠信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定期評選表彰優秀誠信企業和個人,披露失信企業。在協會刊物上雙公示,并將數據推薦給政府監管機構和有關媒體,為“讓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助力;
(九)網站刊物:辦好協會網站,出版“信用承德”協會內刊,宣傳國家有關信用政策,采集、加工、發布、披露社會信用方面的信息;
(十)承辦委托: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所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單位會員應是依法登記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組織法人及其它經濟組織;個人會員應在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具有較突出的業績或較強的專業特長;
(四)加入本協會之前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單位會員簽署信用承諾);
(五)本協會普通會員單位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檔案。理事以上會員單位需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完整的信用報告。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營業執照、誠信承諾書;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批準,報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及牌匾,會員檔案資料在協會秘書處保存;
(四)會員單位須委派一名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活動,并指定一名聯絡員與本會聯系。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和牌匾。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一)自愿或自動退會;
(二)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章程規定及行業自律要求,發生嚴重失信行為;
(三)單位會員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其它須取消會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章程和行業自律要求,本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申請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后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會員數量較大時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首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由協會發起成立單位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大會秘書處。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期滿換屆。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的,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將對承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和專家,聘為本協會名譽會長;
(十一)審議并聘請本協會專家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成員(由從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對本協會各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十二)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書面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在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至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協會事務,自愿為本協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蛇B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高燕擔任,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對外簽署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會長、專家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重大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研究并提出協會長遠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批準秘書長提出的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批準秘書長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建議;
(四)負責協會所有財務支出的簽批;
(五)對外簽署和發布重要文件;
(六)向會長提出將對承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和專家,知名企業的領導聘為本協會名譽會長或副會長的建議;
(七)提出聘請本協會專家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成員(由從事信用、金融、管理等方面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對本協會各項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的建議;
(八)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執行以下職權:
(一)協助常務副會長提出協會長遠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組織、籌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情況;
(三)提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的建議,向常務副會長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建議;
(四)提出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消方案及其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
(五)領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系,處理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八)保持協會與各理事會成員(或常務理事會成員)的工作性溝通;
(九)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9月28日一屆三次理事會暨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承德市信用協會 承德市信用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業務主管:承德市工商業聯合會 業務指導:承德市信用辦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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